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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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常会向承包单位收取一笔质量保证金。在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措施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比例进行了下调,这对于减轻承包方资金压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那么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多少?现在就由小编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吧。

一、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1至2年)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按照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取,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预留。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最新的政策中,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

二、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的作用何在?

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会影响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履行。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三、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是什么?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由此可见,在国家住建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中,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3%,而原标准是5%。这一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帮助承包方缓解资金压力,盘活资金。这样一来,承包方将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更新工程设备,组织工人培训,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目前,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基本采用逐次扣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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