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诉至县法制办请求行政复议,县法制办只撤消乡政府的裁决,没有对争议山界确权,我怎样维权?

我不服诉至县法制办请求行政复议,县法制办只撤消乡政府的裁决,没有对争议山界确权,我怎样维权?,第1张

你好,廖霄翔律师:
我有1984年的承包合同,有1992年的县工作组及村组干部签名的种土协议调解处理意见书,有95年我县法院及1996年我市法院的判决书。1984年参与分山工作的村干部及组员共同划出荒山与茶山的界限,我承包茶山(山的上半部分)他承包荒山(山的下半部分)。1992年对方声称他的荒山承包范围已扩大至我的茶山承包范围,有我的亲笔签名作为修改山界的证据。1995年他承包的荒山与组里发生争议并有法院判决结果,确认他1984年的承包合同及荒山四至界限。现对方否认84年的界限,认为他的荒山界应包括我的整个茶山在内。因此,双方于2007年7月请求乡政府调解。结果乡政府判给对方。我不服诉至县法制办请求行政复议县法制办只撤消乡政府的裁决没有对争议山界确权,我怎样维权?

位律师回复

强拆要有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才可以强拆。强拆程序为: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拆程序是先对该违章户进行笔录调查。然后下达《责令限期自拆通知书》,要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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