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前年与村委会签简易合同(只注明了租期,加盖村委会公章)租房,租期一年,但刚几天还没营业,村委就单方退钱锁了房门退租。我不同意,他们就说会解决我损失问题。于是,我拿着合同,货物没搬,等待处理。他们一直说解决拖到了今年2月份,开会商量还是未果。五一,他们说不解决了,让我马上搬货腾房!理由是:当初租房用途是“存货”,现已过期。我据理力争不答应,他们也没说什么。最近,听说那房门不知被谁打开了,窗户也破了!但至今村委未通知我!当初他们锁的门,难道没保障我货物的义务?现在我怎么办?
位律师回复
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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