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离婚,3000元可以要回么,我妈妈还可以主张其他权利么?
你好,乔恒律师:
我妈妈与继父再婚有过10年婚姻生活,现因生活矛盾要求离婚,继父婚前有4间房(市区的),再婚后重新翻盖,我妈妈没出钱,但出力了,还有3间平房,是在婚前盖的,每年出租可得5500元,平日妈妈与继父都有工作经济互不干涉,但继父要求妈妈负担平日的水费,电费,买菜等费用,我们家在08年10月花1万元把院子用铝合金玻璃罩了起来,继父以妈妈和我在此居住为由要了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离婚,3000元可以要回么?我妈妈还可以主张其他权利么?谢谢,盼回复。
这种情况,对婚后翻建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可以要求分割相应的财产部分价值。3000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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