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应该因病而退,其中对年龄的要求极不合理,更不人性化,谁愿意得病呢,谁又能保证自己不得病呢?

就应该因病而退,其中对年龄的要求极不合理,更不人性化,谁愿意得病呢,谁又能保证自己不得病呢?,第1张

汪律师您好!我应该不算是咨询的,大概应该算是请求您帮助呼吁的。内容是关于病退规定的。我过现行的关于病退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年龄的限制,我是个老病号,对此项规定很不理解和无奈。为此希望汪律师能在合适的机会帮助呼吁,谢谢!以下是我的意见:
第一,规定是1978年的,距今已经31年了,太陈旧,应该更新。第二,既然是病退,就应该因病而退其中对年龄的要求极不合理更不人性化,谁愿意得病呢!谁又能保证自己不得病呢?年龄的限制使该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我本人30多岁就因病手术导致残疾无法再工作,希望能办理病退使生活得到保障。而因年龄不够(可我病情绝对够)饱受着除病痛以外的精神痛苦,劳保工资使我的生活痛苦不堪,倍受煎熬。以至我由于经济上的拮据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使我又添了许多新病。恶性循环,越穷越有病,劳保工资勉强够我糊口,根本没钱看病,导致病情越来越严重。现在就是干等死!

位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如你认为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建议你与对方商谈后,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完善相应的条款。如对方不同意,也可以在签订合同一年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的,你不需要解除、也不需要撤销,但是自知道无效事由后,你和对方应该相互返还财产,不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合同无效,你的损失也弥补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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