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县场部是不是不应该跟我们要钱,还给我们一定的赔偿?
你好,律师:我18周岁就写批房地基的申请,到24了都5.6年了也没给批房地基,县场部已经答应置换给84平方的楼,按置换我们就不应该给钱,可县场部还按1平方给我们要1500元,请问一下:县场部是不是不应该跟我们要钱,还给我们一定的赔偿?
位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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