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父母无法接纳前女友,要与他断绝母子关系,这与我有关吗,烦请吴律师给我一点意见好吗?

他父母无法接纳前女友,要与他断绝母子关系,这与我有关吗,烦请吴律师给我一点意见好吗?,第1张

三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男孩,见面之前介绍人再三询问他是否与前女友断干净,目前是否有谈女朋友,对介绍的女孩印象如何?他回答:早已分手,现在没谈,对该女孩的印象不错。一个月后该男孩和他的母亲来到我工作的城市看我,在我为他们安排住宿的时候与他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次见面),当时我间接的拘绝过,我还未来得及回答他的要求时,他。
他回去的当天下午(4月21日),我发现他与前女友在一起,他和他母亲一再向我解释说会跟前女友分手而选择我,要求我给他一次机会。事到如今他对我说应该对前女友负责。经过调解,而我只能理解他,但我要求他对我造成的伤害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的要求过分吗?那么,他又该不该对我负责呢?他是否构成犯罪?我是不知情的受害者被他欺骗与伤害。
他父母无法接纳前女友要与他断绝母子关系这与我有关吗?烦请吴律师给我一点意见好吗?盼望你的回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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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不允许亲生母子断绝母子关系。所谓断绝母子关系,就是指母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失。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条款并未规定例外情形,也就是说,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消失,也就无法断绝关系。虽然如此,但如果存在收养关系,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消失,被养父母子女关系代替。《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扩展资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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