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股东会决议,再者公章也是无效的公章,顶多只能是我朋友30%份额承担责任,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你好,陈文明律师:
我是一个私营公司股东,占公司70%股权,我朋友占30%,因本人另有公司,故请朋友当法人代表。前几个月朋友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经济担保,并签字、按指印、盖了公章(公章未备过案,备案过的公章在我手上),请问这个情况,我们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果要承担责任,我们公司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样的担保合同法院有可能撤销担保合同无效吗?
我认为这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我作为大股东一是不知情,没有股东会决议,再者公章也是无效的公章,顶多只能是我朋友30%份额承担责任。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不管担保合同有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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