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绩效奖金,依照这样的话请问他是否要按照合同约定来给我们基本工资850元一个月?
各位律师:
问题一:合同上这样写道:″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享受劳动报酬,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850元(税前),该确定数额内不包括各类补贴,津贴,绩效奖金。
其实当时签的时候只有700元,可能是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因此他们自己帮我们改了,我们当时根本不知道,因为合同两份全在公司那里,后来才去要的,这样违法吗?改过后我们工资单上基本工资还是800元,其他都是加班,津贴,绩效奖金,依照这样的话请问他是否要按照合同约定来给我们基本工资850元一个月?
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应该按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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