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在现代生活中,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常见的行为。不管是企业间的合同还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合同或者其他的合同方式,合作都应该用合同的方式确认效力。对于合同来说,还涉及到一个合同的抗辩权问题,签订合同前应该了解一下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一、合同抗辩权分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相同点
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权利效益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已经有了详细的解答。三种抗辩权分别为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抗辩权是不能随意使用的,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当然它们还是有相同点的比如说权利效益相同、目的相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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