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还属于表见代理吗?

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还属于表见代理吗?,第1张

07年6月份当地政府在没有拆迁许可证(有建设局录音)的情况下,为建设道路而拆迁农村房屋。当时产权人在国外,政府与订了拆迁协议,签字后,拆迁协议被拿走盖章,至今未到产权人的妻子手中,只留有一份未盖章只有村书记签字的复印件。拆迁协议签订后房屋即被拆除。请问律师:
1、该拆迁协议是否有效,产权人妻子的签字符合表见代理吗;
2、产权人是否可要求拆迁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3、产权人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朱幼华律师:“符合表见代理,”
我还是有点不理解:政府是调阅了有关产权资料的,是在明知产权人的妻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之订的拆迁合同。而且没有拆迁许可证。这好象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其中一个要件:既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还属于表见代理吗

位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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