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种类分为哪几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可能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或着已经履行,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类,那么,抗辩权种类分为那几类?详情参考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规定以及学术界的分析,我国的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先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行使,也就是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否则乱用抗辩权的,造成损失由自己承担,造成别人损失的需要赔偿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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