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李华平律师:
我于2009年2月16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3个月,单位以签订合同需到有关部门登记等为由,说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5月7日,单位领导让同事转告,说让我走,我被辞退了,并给我了“离职申请表”。我向领导询问原因,被告之“缺乏主动性”、“不能胜任”,让我到财务结算走人。
我认为根据《劳动法》八十二条所述,应该支付我二倍的工资。向领导提出异议,被拒绝,称都事转正后才签合同,没有二倍工资的说法。并说让我现在签合同,我拒绝后,又说事我不愿的,与他无关。
对此,我应该怎样做,望能给予帮助。
位律师回复
公司做法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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