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法律正文为准还是以实施细则为准,有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具有修改正文含意的权利吗?
有一个法律问题想多听听各位律师的见解,以便自己考虑是否要进行仲裁和官司。
问题是:当一条法律实施细则的条款含意与该法律正文的相应条款含意相左时,是以法律正文为准还是以实施细则为准?有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具有修改正文含意的权利吗?
实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便于维权的角度,建议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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