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吗?

这条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与一卖方在一中介公司签订一买房合同,当时我要求对方出示房产证,但对方出示的房产证是其老公的名字,于是我要求其出示他们的结婚证,(第一,担心离婚后房子不是他的,第二,个人迷信如果他们的房子是他们离婚后的房子对于我们刚结婚的夫妻不吉利就不会买这套房子了)当时,他说结婚证没带说第二天再给我们看,(其实他当时已经离婚)他这么说我们出于信任就同意了。
第二天他拿来的却是离婚协议书,却一再强调房子是离婚时他老公给他的,事实上离婚协议书上也是这么写的。而我们出于个人迷信如果他们的房子是他们离婚后的房子对于我们刚结婚的夫妻不吉利这一原因就不想买这套房。
请问:我们当时付的订金5000元能退吗,中介费我们可以不出吗?对方是不是有缔约过失责任,“个人迷信如果他们的房子是他们离婚后的房子对于我们刚结婚的夫妻不吉利”是不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这条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吗

位律师回复


一、这不属于重要事实。
二、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说过“离婚后的房子我就不买”,对方仍然接受了定金,那么对方就属于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其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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