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君现别无他法,直走诉讼这条路,请问罗律师,是真的是水泥开包后抽样送检不具法律效力吗?

某君现别无他法,直走诉讼这条路,请问罗律师,是真的是水泥开包后抽样送检不具法律效力吗?,第1张

今年3月21日,某君建房倒天面混凝土,先后用了a、b两个厂的水泥。第二天发现用a厂水泥的那一步部分有开裂漏水,而用b厂那一部分却没一点问题。某君就向经销商、厂家反映情况。第三天,厂家、村委、经销商各一人到某君家建房现场。在未经某君同意、村委负责人同意情况下,厂家代表擅自把余下的16包某君买的b厂水泥全部打开并拿走说是抽样送检,没有给某君和村委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留样。3月25日某君先后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都先后抽样,但他们都以厂家开包后抽样送检不具法律效力为由不理某君。4月底,厂家由工商局转告某君:厂家水泥经送检属合格,如不服可以告。某君现别无他法直走诉讼这条路请问罗律师,是真的是水泥开包后抽样送检不具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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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你提供的这个案件属于这一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刑事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对于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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