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赢吗,现在公司咬定我不就是不办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的,你觉得合理吗?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06年11月9日签定劳动合同,每月按工作业绩提成获取工资,月初5日发放至个人农业银行帐号上。在海南文昌百莱玛度假村有限公司驻海口销售部工作至今已2年。2008年2月怀孕,坚持带着身孕上班,直至08年11月1日提出申请产假。当时本人写了产假申请书给销售部门经理,但部门经理说无须假条,她已向酒店总经理交涉过,可以放3个月产假后再回来继续上班。2009年2月休完产假后却被单位告知“你已自动离职被开除了”。经过多次交涉该度假村只同意补买两年的保险,其它补发工资赔偿之类免谈。
根据《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各位律师们关于我这样的案件劳动仲载会怎么载定呢?我能赢吗?
现在公司咬定我不就是不办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的,你觉得合理吗?
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会支持你的要求,公司说你自动离职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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