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讲根据劳动法只支付我2008年以后的1,5年月工资,请问2008年前的就不支付赔偿了吗?
你好,律师:
我是2003年12月进公司的,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07年4月30日,2009年4月30日到期,公司讲根据劳动法只支付我2008年以后的1.5年月工资,请问2008年前的就不支付赔偿了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后,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之前按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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