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2003年2月2日,我母亲中国人寿签订了1份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

各位律师:2003年2月2日,我母亲中国人寿签订了1份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第1张

各位律师:
2003年2月2日,我母亲中国人寿签订了1份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二十条释义将“重大疾病”解释为十种疾病或手术,其中第七项为“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注7注释为:“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合同签订后,交纳保险费至2008年。2008年7月28日至8月31日,我母亲因病(风湿心脏病,心脏功能不全、二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在徐州矿务总医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等二项心脏外科手术。,被告知不理培。2009年3月26日我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也应视为心脏移植为由,向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当时就不告知不理培,

位律师回复

这里的确存在问题,首先,移植是指有生物活性的器官或组织从他人体内移至患者体内的过程。而置换则往往是人工器官植入身内的来替代部分人身生理功能的手术方法和过程。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往往会在这些方面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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