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能不能就以這個理由要求公司賠償我3,5個月的工資呢,或者說要求公司賠償我7個月呢?

因此我能不能就以這個理由要求公司賠償我3,5個月的工資呢,或者說要求公司賠償我7個月呢?,第1张

各位律師好!
我從2006年3月開始在A公司上班,拿月薪,2008年6月剛剛續簽合同之后,7月又被調到了B公司(沒有書面的調令,經過我本人同意),在B公司經過三個月試用期后又從簽了合同,按照公司的話說,兩家公司是一個老板,是兄弟公司,而且當時我本人也同意了,因此可以調動。雖然當時是我自己同意的,但是我還是覺得公司這樣不合法,理由1,這兩家公司雖然是一個老板,但是兩家是不同的公司名,而且財務等各方面都是單獨核算的,不能說是一家公司,因此不能調動。理由2。如果按公司的說法可以調動,那為什麼沒有給我開書面的調令。理由3。如果按公司說法可以調動為什麼我到B公司后還有試用期。綜上所述,我可不可以理解為A公司把我開除后再把我介紹給B公司呢?因此我能不能就以這個理由要求公司賠償我3.5個月的工資呢或者說要求公司賠償我7個月呢希望各位能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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