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另外的一倍工资)?
你好,简斯林律师:
我2004年6月进入镇江分公司工作,是月薪员工,签署过劳动合同。2006年由镇江分公司转调南平分公司工作,2006年至今未与我签署正式劳动合同。2009年3月,提醒公司人事部门此事,人事部门与我在2009年3月份补签了前几年的劳动合同,我准备于2009年5月辞职。但是我想请问关于我2006年至今未签署劳动合同应该是双倍工资,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另外的一倍工资)。谢谢!
补签劳动合同是单位对与你的劳动关系的认可,只有单位拖欠你的工资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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