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两家物业计正常交金二十四个月,(同一家单位),而办理失业金时,被告知无法享受,请问合理吗?
各位律师:
请问﹔我在同一单位做护工﹔因为是物业在这家单位承包的/先一物业做十三个月
后来这家物业合同到期后退出这个单位,后由另外一个物业来承包,我又和后来的物业签合同做到第十一个月时,后因物业上原因和本人解除合同,就是两家物业计正常交金二十四个月,(同一家单位),而办理失业金时,被告知无法享受,请问合理吗?
应该享受,问清楚具体理由。
各位律师:
请问﹔我在同一单位做护工﹔因为是物业在这家单位承包的/先一物业做十三个月
后来这家物业合同到期后退出这个单位,后由另外一个物业来承包,我又和后来的物业签合同做到第十一个月时,后因物业上原因和本人解除合同,就是两家物业计正常交金二十四个月,(同一家单位),而办理失业金时,被告知无法享受,请问合理吗?
应该享受,问清楚具体理由。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