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单位不予理会并于2009年2月12日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但单位不予理会并于2009年2月12日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解决?,第1张

你好,解瑞强律师:
事情的缘由是在08年2月工作期间身患慢性疾病甲亢,并边治疗边上班(工作的操作工基本上是重体力活)。班制是10+10,上早中班。也就是每天要上10小时班,加上来回上班一共12个小时,其中2个小时加班是强制型的,如自己反对就扣奖金。到2009年2月2日,本人至上海长征医院就医,发现病情仍未好转并胃病也加重了,当值医生要求每月复查一次,再工作下去恐怕身体会不行。本人请求单位当值领导章磊希望给于休假,领导当时口头同意,且没要求要我去开病假单,并且叫我在家好好养病。但事后在家休息日子里,有下一级领导姚军要求我去开病假单,并说我开不出病假单就用旷工处理。于是就因为我没上交病假单就于2009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11日作为旷工3天处理,切时间已过本人解释根本不能再补病假单除非在下个月复诊时才能开。但单位不予理会并于2009年2月12日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位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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