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应该在离司处理程序的什么阶段想劳动仲裁部门投诉,4,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利?

3,我应该在离司处理程序的什么阶段想劳动仲裁部门投诉,4,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利?,第1张

你好,李国蓓律师:
你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IT工作,公司在深圳,去年08年4月1日入司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08年5月下旬我被派遣到公司所在北京的一个办公地点工作(至今也在北京工作),按照合同规定拟该在08年7月份转正,但实际上公司是在12月份才为我转正,按照08年5月15日发放的定薪通知,转正工资为税前4640元+580元交通中餐通信补贴费(试用期为税前3200+580),实际上12月份开始转正工资为税前3920元+580元交通中餐通信补贴费,公司因为精简人员需要裁员,公司4月12日书面通知在5月13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
1。请问我应该获得哪些合理的补偿?
2。我是否应该要求公司补发我入司以来的工资差额?
3。我应该在离司处理程序的什么阶段想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4。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利?(目前公司注册在深圳,我工作在北京)

位律师回复

1你说的转正如果是试用期的话,用人单位同你签三年合同试用6个月显然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差额部分。需提供证据。2公司裁员是否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是任意性的则视为违法解除3劳动履行地在北京可以向北京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如裁员程序违法想继续履行,现在就要申请,不想在单位工作了,待5月解除后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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