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的合理吗?
各位律师:
我公司员工由于个人原因2008年10月份到现在未上班、公司未解除合同,现在他去仲裁处,仲裁处说我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得给员工支付2008年11月份到现在的工资。请问他说的合理吗?(我个人想法是公司未解除合同那就按合同继续履行,他2008年11月开始未上班公司也无需支付报酬)
你说的不够具体没法解答。辽宁省有关于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你可以好好看看。
各位律师:
我公司员工由于个人原因2008年10月份到现在未上班、公司未解除合同,现在他去仲裁处,仲裁处说我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得给员工支付2008年11月份到现在的工资。请问他说的合理吗?(我个人想法是公司未解除合同那就按合同继续履行,他2008年11月开始未上班公司也无需支付报酬)
你说的不够具体没法解答。辽宁省有关于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你可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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