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小孩18岁为止,请问这份我与男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尊敬的律师:
请求您们给予我一些帮助。我是2007年9月30日与前夫离婚的,8岁的儿子归我抚养。现有一些细节问题想咨询各位:
1、当时离婚时,男方与我共有财产是一栋二手房,2005年购买时花14万元,2007年离婚时,男方以时价22万元(没有请人评估,他自己评估的房价)与我平分,其中11万元作为他支付的小孩抚养费。请问这种评估及以当时房价抵作抚养费是否合理?这套二手房我儿子有没有份额?
2、后来男方再婚前,与我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算作困难帮扶抚养小孩(他不肯再出抚养费,说房子的一半就是抚养费),他答应2008年1月始每月帮扶300元,到小孩18岁为止。
请问这份我与男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请尊敬的律师们务必帮我孤儿寡母一个忙,谢谢,祝好人一生平安。
只能按离婚时的协议或裁判来执行,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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