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我是2005年9月15日到公司的,能获得多少赔偿?
律师您好!我是吴江一家外资企业会计,于2008年7月生育,2008年12月产假完毕开始上班。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财务人员过剩,2009年3月31日,公司欲将我调至生产部门做助理。可是我不愿意,公司强制执行,并发出部门异动单(但是我没有签字),让我4月10日去新部门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3月31日已经去吴江劳动监察大队请求调节,但是那边需要15个工作日去处理,目前还没有过来处理。(我这几天仍呆在财务部)按照目前状况,我要怎么处理?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我是2005年9月15日到公司的,能获得多少赔偿?(宝宝是2008年7月26日出生的)
位律师回复如劳资双方协商不成,应以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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