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律师:住宅没有入住,物管收取全额物管费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请问认定不合理的相关法规是哪些?
你好,黄建军律师:
住宅没有入住,物管收取全额物管费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请问认定不合理的相关法规是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业主买了房子尽管没有入住,但是不能以放弃此权利而不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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