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未发放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发放我全部工资的时候归还备用金5000元吗?
律师您好:
我从08年12月进入一工程公司(私营)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写了借款单借了5000元备用金。我于09年2月提出辞职,并于3月底至4月将工作及资料移交完毕,09年4月离职了,但09年2、3、4月工资未发给,我的月薪约3000元,因此未发放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发放我全部工资的时候归还备用金5000元吗?谢谢!
你所讲的备用金跟你的劳动报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尽可主张支付你的劳动报酬、补偿金以及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详情请电话联系:13400621950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