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属民间借贷申诉)问1:我是否可以以对方诈骗的名义将其重新起诉要求赔偿?
06年原告出示假欠条将我起诉,法院由公告做缺席判决。拿我地低债。08年11月我知道此事后申诉到中院。在中院开听证会时我要求做笔迹鉴定,而后对方承认欠条为自己所写。法院出示调节书,06年判决终止执行。对我提出申诉的3个月期间我所花的费用及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此案属民间借贷申诉)
问1:我是否可以以对方诈骗的名义将其重新起诉要求赔偿?
问2:法院在认定他欠条为自己所写后,是否需要对方承担后果(什么后果)
谢谢各位律师
不能以诈骗的名义。但可要赔偿。哈尔滨张律师。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