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现在所借住公司(我的养老保险都是以我所借住的公司名买的,曾有签过一次合同)?

还是我现在所借住公司(我的养老保险都是以我所借住的公司名买的,曾有签过一次合同)?,第1张

你好,胡小武律师:
我在樟木头一家台企上班,但公司在大陆这边只我一个人。上班地方是暂借别家公司(原是我们公司股东开的公司)的地方,我的养老保险都是以我所借住的公司名买的,曾在2005年有签过一次合同,后来没续签,一直在这边上班到现在(2004年11月21日开始上班的)薪资是每月4300元。
2009年4月初向我提出上班调整为一周上三天班,但薪水减少原来的一半。
另一方式,让我先出去另找工作(现在公司不支付薪水),如公司有事情做了再优级先请我回来上班。
请问一下,这算不算变相的裁员,能否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尝?
另一问题是,我如果提出劳动保裁,是针对我现在有服务的公司,还是我现在所借住公司(我的养老保险都是以我所借住的公司名买的,曾有签过一次合同)?
烦请帮忙提出建议。谢谢!

位律师回复

根据您现有的证据,以借住公司为被诉人提起劳动仲裁为佳。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您还可要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如您认可,请点击采纳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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