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赔偿哺乳期,我想对公司进行起诉,请问一下有胜诉的机会吗?
律师你好!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做生产管理,2007年12月签定两年期的合同,我于2008年四月28日生小孩,现公司大裁员,于2009年2月23号解雇我,但只是按劳动合同给予N+1的经济赔偿,并未赔偿哺乳期,我想对公司进行起诉,请问一下有胜诉的机会吗?
东东,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单位显属违法,可主张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00%支付赔偿金,同时可主张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至劳动仲裁或法院最终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止期间工资。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13500171817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杨炼培律师2009年4月10日 于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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