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时被判交通意外,事发双方以私了结案的,当事人是否还有被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

2、当时被判交通意外,事发双方以私了结案的,当事人是否还有被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第1张

你好,吴园律师:
事故时间:08.4月中旬
事故原因:行驶途中突然停车,以导致汽车后档板下落。
事故结果:意外伤人,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不幸死亡!
事情经过是:意外发生以后,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及时的将伤者送医院治疗。自觉自愿的承担了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因为事发外地,期间当事人有过离开医院,回家筹钱!并往返自己家乡与事发地3次(一个月时间之内)最后一次是交通局以住院费用欠缺需要送钱为借口,将人骗过去直接扣留的。受害人家属要求私了赔偿损失48万元人民币。因当时人被拘留,一心只想先将人保释出来,没有想太多申援法律帮助之类的。在交通部门的的协助下,双方协议私了签定了48万元取保后审。
问题:1、事隔差一年了,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手续需当时人亲自签字的文件?
   2、当时被判交通意外事发双方以私了结案的当事人是否还有被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

位律师回复

既然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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