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妇生孩子时不到20周岁,属于计划外生育吧,按计划生育法,应当交多少社会抚养费?

弟媳妇生孩子时不到20周岁,属于计划外生育吧,按计划生育法,应当交多少社会抚养费?,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弟弟08年1月生了个孩子。08年12月领的结婚证。弟媳妇生孩子时不到20周岁属于计划外生育吧
按计划生育法,应当交多少社会抚养费?
我们这儿去年的人均年收入是4800元。两人都是农村户口。

位律师回复

  江西省在2016年实行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在此之前生育二孩子女,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  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会抚养费。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颁布实施新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条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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