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算岗位津贴及绩效奖金,这样是否合理?
我于2008年4月进入该公司,当时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关于保险问题倒是问我是否需要缴纳我因个人问题未从该公司缴纳后因公司辞退一名员工后,该员工起诉公司未签订合同致使公司败诉赔偿,故先公司要求我们都重新签订合同从各人入司时间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因本人为从该司缴纳保险,故要求本人签订劳务合同,而其余由该司缴纳保险的员工则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请教各位律师:
1、让本人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合理;
2、是否不让该司缴纳保险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协议中将工资拆解成为原工资一般作为资本工资,其余算岗位津贴及绩效奖金,这样是否合理。
以上问题请诸位律师解答,感谢!
不合理,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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