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郭毅律师:
1994年,父亲向同村村民杨某买房,当时只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宅基地使用证》在父亲手上,但上面的名字仍是杨某。最近发现,父亲一方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房屋遇到拆迁等状况,赔偿人将不是父亲而是杨某。
因此想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但前两年由于政府规划建设,两家人都已农转非,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变。
请问此时
1、我们还有没有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的资格?
2、是不是在区房土局办理?(如果不麻烦的话,再问需要哪些资料?)
位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购买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该合同是有效的,即便购买时是非农业户口,该情况购买人仍然有权获得大部分动迁补偿款的,所以不用过于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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