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这们这样扣50%原工资作为绩效考核,劳动保障部能批准吗?
胡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我服务了三年,09年签了合同,三年的合同,我工资三千多/月薪,而在合同计时工资栏:已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本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初始工资额为2000元/月,而″本公司工资制度″是要扣50%作为绩效,相当于只能发放三千元的一半工资,而不能发初始工资2000元/月,这样是不是合理的,别外制定的″本公司工资制度″,拿50%作为绩效,有这种做法吗?这样做合理吗?
还有的时,我们的劳动合,前年签时,有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名,而今年合同此栏没有鉴证机构签名盖章,这样做合法吗?
还有,合同首页注有: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这们这样扣50%原工资作为绩效考核,劳动保障部能批准吗?
工资可以按照你们实际发放标准确定。没有鉴证的合同同样是合法有效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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