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合同起始日期又让本人按来公司时的日期3月1日写起,这种蒙混过关的做法是否合理?
你好,关键律师:
本人去年3月在校期间被一家市政单位聘为正式员工,至今年3月共工作一年,突然告知以某琐碎理由要辞退本人,针对公司相关不合法做法如下,1:在辞退本人时没有提前一月告知我,让本人没有思想准备。2:公司去年3月来我校招聘时,承诺本人的四险一金至今为止一年了都没有上,3:去年本人3月份来公司工作,直到12月份才补签的合同,而合同起始日期又让本人按来公司时的日期3月1日写起,这种蒙混过关的做法是否合理。请专家老师给于本人帮助!
你真正的工作时间是从单位拿到你派遣证后开始,按这个你算一下你的工作时间。有关没有上保险的事,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本来未及时签合同,应支付未签期间的双倍工资,但你让单位按入职时补签了,如果你没有有力证据,双倍工资你无法要求了。但单位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应支付你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违法解除自然不需要什么提前一个月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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