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该负责人平调异地任职,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追认新上任的负责人为执行对象,有什么法律条款吗?

将该负责人平调异地任职,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追认新上任的负责人为执行对象,有什么法律条款吗?,第1张

各位律师:
因谋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并且以转移法院准备冻结的银行存款,账外存款等方式干扰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移送公安局立案侦察,并转送检察院。之后该负责人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司上级为干扰取保候审,将该负责人平调异地任职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追认新上任的负责人为执行对象有什么法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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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回答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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