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女方提出离婚,以上财产我能否要回部分或全部,另外这3年的女儿抚养费用我能否追讨?
各位律师,我于2005年10月28号和女方登记结婚,10月29号应女方要求给了13500元的彩礼和价值6500元的结婚戒指。登记后几天办结婚酒宴当天女方搬来一些家具家电被褥等物品。婚后有1女儿,女儿她一直没有尽抚养义务(她因争执跑回娘家),现在女方提出离婚,以上财产我能否要回部分或全部,另外这3年的女儿抚养费用我能否追讨。期待中。
位律师回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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