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第1张

一、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当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移转占有,那么机器设备质押给C则C就占有了机器设备。假设该机器设备再C保管的时候出现损坏,那么C将该设备交由D来维修,维修好了以后呢,C不给维修费,D就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了。

所以,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以上是小编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是可以发生这种情形的,而且它们三者同时存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了。当同一个标的物即存在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其他两者是约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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