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临时工,工资做一天算一天,多时七、八十元一天,少时二、三十元一天,请问:仲裁劳动关系能成立吗?

是临时工,工资做一天算一天,多时七、八十元一天,少时二、三十元一天,请问:仲裁劳动关系能成立吗?,第1张

各位律师:
一个老板转承包了村里的粮油公司(已注册)后,经常叫我爸去做搬运稻谷的临时工,至今已两年多,上班有时连续做一个多月,有时做一、两天。做几天就按搬运稻谷的数量发给报酬,没有合同,没有工资单。上班时须遵守厂里的作息时间。现在,我爸在搬运时受了伤,已申报工伤,正在仲裁劳动关系(已被受理),现在我们的证据只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老板说:他(我爸)不是他的工人,是临时工工资做一天算一天多时七、八十元一天,少时二、三十元一天。请问:仲裁劳动关系能成立吗?

位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你爸的情况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应该认定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得到仲裁支持的话,应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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