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说到2点“,那么我这样的谈话是不是可以作为上班时间证据?
各位律师:
本人于近日在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我(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因一年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书面通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所以我诉单位支付我的双倍工资。
因为可能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所以我一直没有把录音证据交给仲裁,考虑到双方的质证,所以我想在法庭上临时提供,请问临时提供录音证据是否充许?
录音作证据有什么法律要求?
前日我与被诉人协商,被诉人说我的上班时间没有证据,因为考勤表上没有几点到几点的时间说明,我私下与总经理谈话,录下了上班时间的规定,“我说以前的上班时间都是6点45到几点,总经理说到2点“,那么我这样的谈话是不是可以作为上班时间证据?谢谢!
你好,一般当庭是可以提供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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