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我是否具有优先租赁权,3,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各位律师:
1,我与原业主(物资贸易中心)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到今年十二月到期,合同的第一条规定一旦原业主改制或出售此房,则店铺要立即无条件收回。请问此条是否合法成立?
2,新业主(物资贸易中心的兄弟单位民用爆破器材公司)现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我一个月后搬出,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应该提前更多的时间通知我。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我是否具有优先租赁权?
3,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你们签订租赁协议时已经认可了该条约定,该条约定就是有约束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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