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就是因果关系应如何理解?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一、医疗过错就是因果关系如何理解?
假定相当因果关系乃目前国内民事侵权理论与实践中采用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的简单表述就是,如没有A就没有B。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个公式就是: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就没有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当的诊疗行为“有效增加了损害的客观可能性”的,即可“视为该损害的充分原因”。
侵权责任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如高度专业性、侵袭性、封闭性等特性,导致因果关系的审查难度远大于普通的侵权案件,其审查的侧重点上与普通的民事侵权有一些区别。
这个区别在于,医疗损害中更侧重于规范上的判断,而不是单纯事实上的判断。意思是指,医疗损害案件对因果关系的审查,首先是从诊疗行为的合法性、符合诊疗常规性上入手的,而不是像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中重在从客观后果上寻找造成这一既定事实的原因。
一旦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或诊疗常规的地方,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表明上看,这种因果关系不用去考察是否某个具体行为如是否手术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而只要在整体上具备规范的违反性就足够。至于责任程度,交给原因力比例去解决。
换一种说法,也可以说这两者的审查顺序不同。医疗损害案件,通常不是从后果出发而是从规范出发,找到违反规范的事实后,再考察应否归责于侵权人。普通侵权案件则通常是从后果出发,找到侵权人后再判断应否归责于他。
但是,这也只是一个细小的差别,总的来说它最终仍然要回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来,以解决原因力即责任程度的分配问题。除非,这种违反法律或诊疗规范的行为,最终导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查明,如伪造病历案件。
二、医疗过错就是因果关系的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上述权利的被侵犯与本案后果之间的关系。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
缺少这类证据,即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有的案例中虽然这类告知书不欠缺,但告知内容欠缺,如没有详尽告知,或恰恰没有告知会出现本案这样的后果等;实践中还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是,患者对告知书内容一知半解,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没有详尽解释告知书内容的含义,即让患者匆匆签字。对后一种现象,患者虽有这样的主张,但往往囿于举证不能而无法被鉴定机构认可。
对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审查完毕后,针对未完成这一义务者,就要继续审查该不作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关。这方面,重点审查的是,如果医疗机构积极有作为,患者是否会有不同的意思决定?如果患者作出了不同的意思决定,是否能够避免本案后果的发生?如果能或避免的可能性较大,则该不作为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果仍不能,则排除该不作为。
2、根据患者病情所实施的必要的检查是否完善(不包括过度检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当的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大体上,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的审查,主要就是围绕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的。上述第三个方面的审查范围非常宽泛,也至关重要,因为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案件最终都要回到这方面的审查上来。而且,随着医疗机构更注重形式上的规范性,知情权、选择权的突破口渐渐被封堵。因此,在鉴定程序中对有关诊疗措施是否得当的审查,就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即关于医疗过错就是因果关系应如何理解,以及审查范围是怎样的具体介绍,对于医疗过错就是因果关系,总的来说不能简单的从单方面进行论断,还是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另外,其审查范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虽然范围比较宽泛,但是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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