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可否行得通,现在国家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法规?

不知可否行得通,现在国家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法规?,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婆婆已经六十二岁了,她已前在的公司早已停产(她单位是二轻系统的),但那个公司没有给她交社保,现在她要求原单位个人补交社保(自己一次性交足15年的社保金),不知可否行得通现在国家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法规

位律师回复

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双方感情破裂”,一般以分居两年以上为事实的感情破裂表现。假如你们有事实能证明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破裂,或者属于欺骗婚姻、上当婚姻、家庭暴力、对方有第三者外遇等等,那就不要等分居二年,马上就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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