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号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签的合同,现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赔偿?
各位律师:
本公司有一位员工,下月4月20号合同到期,由于他工作做的不好,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号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签的合同,现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赔偿?
除非公司经原条件或更高条件续签而员工不同意外,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
各位律师:
本公司有一位员工,下月4月20号合同到期,由于他工作做的不好,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号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签的合同,现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赔偿?
除非公司经原条件或更高条件续签而员工不同意外,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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