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该房屋,以上事实,请问无锡市崇安区拆迁办是否涉嫌违法拆迁和违法行政?

损毁该房屋,以上事实,请问无锡市崇安区拆迁办是否涉嫌违法拆迁和违法行政?,第1张

各位律师:
无锡市崇安区周山浜树德里34号西间房屋,经崇安区法院90年析产判决5个子女共该45平方米房屋,并要求5个共有人平均承担隔墙费用。99年5个子女每人领了该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第104条和建设部令57号的相关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共有视同等额享有的规定,每人的房屋共有权证应有9平方米的所有权。可是无锡市崇安区拆迁办在处理拆迁补偿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区别对待,记载3-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可补偿一套95平方米安置房,而我们每人的共有权证所有的9平方米不能得到同样的补偿,请问如何体现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的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在没有提出补偿方案、未通知所有共有人、无合法程序和手续、周围许多房屋尚未拆的情况下,对共有房屋内的居住人实施“协助搬迁”时,损毁该房屋以上事实请问无锡市崇安区拆迁办是否涉嫌违法拆迁和违法行政

位律师回复

共有权与所有权对你们内部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对外,该房屋是一个整体。因此拆迁部门的做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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