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文件规定“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发三个月经济补偿”请问如何维权?

按文件规定“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发三个月经济补偿”请问如何维权?,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在2000年至今,在该公司工作,每年续签劳动合同,现被公司解雇,公司提出给予三个月本人基本工资补偿,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之规定,如何解决,谢谢,急盼!
补充:你好,我是一名46岁女工,工作期间每年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一纸文件“以年龄超过45岁”为由解雇,按文件规定“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发三个月经济补偿”请问如何维权,谢谢

位律师回复


1、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违法。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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