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谢谢了,请问上哪里复议啊,关于上政府部门投诉,我看没有效果的,都有保护注意的
位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郑某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职责,选择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某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某省国土资源厅具备该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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